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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案例:丈夫打妻子被判赔偿1万元
实例:湖南女子惠某因为与丈夫张某感情不和,双方分居。2004年8月,丈夫张某居然登门将妻子暴打一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惠某在妇联的支持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惠某1万元。
点评:深圳市妇联权益部余长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有5大条件。
假如夫妻双方发生争执,妻子先动手,打了丈夫,把丈夫的脸抓破了,丈夫盛怒之下,也打了妻子,这样受害妻子先动手,有过错,这样就不能申请精神赔偿。精神损害以金钱的形式进行赔偿,主要是为了使无过错一方感情上的痛苦通过有过错一方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无过错一方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而不是进行经济补偿。
因此,惠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丈夫居然上门将其打伤,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惠某在离婚时,完全可向另一方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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