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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案情:
2014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咸某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东行驶至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葱店西街南口时,其车前轮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东风标志牌白色小客车左前部碰撞,事故发生,致二车受损。案发后,被告人咸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处理。经抽血鉴定,咸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0.8mg/100ml。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咸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其对于潜在的危害结果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致使与东风标致牌白色小客车相撞的危害结果。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的酒精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经检测咸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50.8mg/100ml。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惩罚力度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醉酒不要驾驶机动车,容易害人害己。不要怀着侥幸的心理,严格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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