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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购房人与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不是立即交付到购房人手上的,一般会有一个交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事态的变化,很有可能导致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从而给购房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有损失就会有赔偿,房屋延期交付,开发商是怎么赔的?
首先,购房人要看是否就该问题与开发商有约定,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开发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购房人要注意购房合同中针对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是否具有的明确条款,其次要注意该条违约金的比例是以购房人已付房款为基数的,包括银行贷款按揭部分,因此同样的条款对不同方式付款的购房人的赔偿是不同的。
其次,合同若无约定,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一般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最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应当注意,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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