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您所在的位置: 眉山刑事辩护律师高素梅 >法律知识 >劳动工伤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我国劳动法对劳工者的工时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包括正常工时、延长工时和休息权保障的问题。欢迎阅读下文的详细介绍。
我国《劳动法》第四章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三种情况:
一、正常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对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了规定: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周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延长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对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规定: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休息休假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四、四十五条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情况进行了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法定正常工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其他休假节日。
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