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您所在的位置: 眉山刑事辩护律师高素梅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数罪并罚就是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
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3、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从合并执行的刑罚中减去。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同样是“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1、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