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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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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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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视居住制度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但是现实中往往监视居住制度经常会遇到新问题。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执行监视居住地点有哪些?
一、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可以予以先行拘留或逮捕。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执行监视居住地点有哪些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三、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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