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036449463

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素梅

手机号码:13036449463

邮箱地址:gsm114@qq.com

执业证号:15114199711505914

执业机构: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世代广场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常见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重视的环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利于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权益,在一方违约时尽可能降低另一方的损失。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构成违约,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都会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较为常见的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维权。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出租人应及时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补交租金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一般为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未经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644-9463

Copyright © 2017 www.scmslsgs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盟科视界9A1208室1-2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