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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高素梅 1997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0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2000年与另外几名合伙人合伙开办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现为初始合伙人之一,是眉山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眉山市律师协会理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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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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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卖淫罪一般判几年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中并无卖淫罪这一条款,卖淫一般不会判刑,但是会受到《治安管理法》的限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卖淫怎么处罚呢?

  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绝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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